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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住建厅联合财政厅正式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申请主体、资金筹集、业主意愿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工作流程等作出规定和要求。--广西电梯
《意见》明确,适用范围的既有住宅是指我区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至九层(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梯号(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由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负责加装电梯项目规划许可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组织实施等工作。
对于加装费用谁来出的问题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
运行、保养、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
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等原则
主要由相关业主承担
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名下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亦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也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对符合条件并在《意见》印发之日起
至2022年底前完成加装并投入使用的电梯
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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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七层住宅为基准补贴15万元/台,层数每提高一层补贴增加10%,层数每降低一层补贴减少10%;已预留电梯井的,补贴减半执行;《意见》同时要求各市、县应安排一定的配套财政资金补贴。自治区、市、县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的50%。
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区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将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较高的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尤其是弱势群体较多的住宅小区,按无障碍电梯生产和安装标准加装电梯;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对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租赁住房开展加装电梯工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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